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小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翁毓潔
- 當事人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龍口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小字第108號原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訴訟代理人 許志綸 黃家琪 黃晴筠 被 告 龍口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光 訴訟代理人 蕭博丞 吳碧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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