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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小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
    翁毓潔

  • 當事人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龍口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小字第108號原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訴訟代理人 許志綸 黃家琪 黃晴筠 被   告 龍口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光 訴訟代理人 蕭博丞 吳碧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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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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