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小字第4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勝立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玖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北勞小字第4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勝立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玖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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