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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小字第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陳裕涵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勝立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玖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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