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2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劉宇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27號

原告
李志郎
被告
黃哲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哲雄係設籍於「臺北市○○區○○路○段00巷0號3樓」,有戶籍謄本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27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