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28號
- 原告
- 劉芳妤
- 被告
- 櫻枋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枋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被告於民國107年9月20日前補正說明已向勞工保險局提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金額共計為何?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