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35號
- 原告
- 陳建良
- 原告
- 陳承義
-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建才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耀庭律師
- 被告
- 網讚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計忠 住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之6
- 訴訟代理人
- 李長發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六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