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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
    周美雲

  • 原告
    陳韻如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米洛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米洛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64號原   告 陳韻如 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米洛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米洛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170 元,應繳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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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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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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