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70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陳裕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70號

原告
張肇顯
被告
薩摩亞商德邁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