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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204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陳家淳

上訴人
即原告
劉芳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承叡即瀧乃園小吃店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6,762元(計算式:加班費2,074元+資遣費2,732元+勞保損失8萬6,112元+不當解雇爭議期間薪資51萬5,844元+ 慰撫金2萬元=62萬6,762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245元, 惟其中51萬7,918元(計算式:加班費2,074元+不當解雇爭議期間薪資51萬5,844元=51萬7,918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之半數即4,215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6,030元(計算式:1萬0,245元-4,215元=6,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204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班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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