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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207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郭力菁

上訴人
即被告
達榮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譯文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廖珍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零參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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