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20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達榮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譯文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廖珍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零參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