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22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22號

原告
邱魏志能
被告
福爾摩沙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月12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