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35號
- 原告
- 陳筱倫
原告因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威視價值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0萬5906元,應繳裁判費3310元,依上開規定
暫減免後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6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5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