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58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欽淼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燕間因請求返還獎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壹佰參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陸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