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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58號

返還獎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58號

原告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燕間因請求返還獎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壹佰參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陸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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