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劉宇霖

  • 當事人
    黃健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90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被告許賓鄉、詹明華、余景賢、呂清勳、陳志泰、方芳、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十二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伍佰元(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暫免徵收1/2)。茲依同法第四百九十 五條之一第一項準用同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宋德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