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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24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創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安
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律師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熠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萬384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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