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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124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247號

原告
羅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春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貝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5,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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