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16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6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功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喬清廉
馬帥
陳俊彥
張豫傑
廖麗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璟翔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