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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162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6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功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喬清廉

      馬帥

      陳俊彥

      張豫傑

      廖麗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璟翔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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