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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192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陳裕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925號

原告
浚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泓汎
被告
冉崇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誤匯款至被告冉崇立之銀行帳戶,爰起訴請求返還匯款等語。本件被告之住所在新北市新莊區,有其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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