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19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925號
- 原告
- 浚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泓汎
- 被告
- 冉崇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誤匯款至被告冉崇立之銀行帳戶,爰起訴請求返還匯款等語。本件被告之住所在新北市新莊區,有其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