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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210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陳裕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107號

原告
詮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光明
訴訟代理人
蔡錦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欣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7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1,500 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 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500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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