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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363號

給付管理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郭麗萍

上訴人
即被告巧克力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佳薇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皇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瑛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北小字第2363號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亦有適用。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加計在途期間2日,算至106年1月3日止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06年1月4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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