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063號
- 原告
- 北台數網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長福
- 被告
- 徐東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亦為同法第436條之9前段所明定。
兩造間租賃契約書第10條第9款固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本件係關於請求給付金錢之訴訟,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而原告為法人,其於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為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本件尚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之適用。茲被告住所地原在臺南市,有原告起訴狀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