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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31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16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佳麗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反訴被告
洪禎杰
訴訟代理人
吳榮森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一泓
訴訟代理人
王傳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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