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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建簡字第3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陳裕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31號

原告
亦象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雯玲
訴訟代理人
吳璜

      陳彥嘉律師

      郭峻誠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百茂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伍仟柒佰零貳元,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並繳納裁判費伍仟肆佰元。惟查,原告於訴訟進行中變更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伍拾肆萬伍仟柒佰零貳元,暨自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給付原告肆佰貳拾壹萬參仟肆佰陸拾柒元之延遲賠償金。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肆佰柒拾伍萬玖仟壹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捌仟壹佰貳拾肆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伍仟肆佰元及嗣後補繳伍佰伍拾元外,尚應補繳肆萬貳仟壹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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