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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建簡字第3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郭美杏劉宇霖陳裕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31號

原告
亦象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雯玲
訴訟代理人
吳 璜
訴訟代理人
陳彥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被告
百茂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弘瑩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祥欽
訴訟代理人
柯宜姍律師
複代理人
孟士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第43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 項之訴訟,然前經原告以民事追加起訴暨調查證據聲請狀,變更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5,702 元,及自103 年9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4,213,467 元,並經本院核定其訴訟標的金額為4,759,169 元,並經被告於本院106 年3 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兩造顯無繼續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本院爰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程序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

三、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陳裕涵續行準備程序,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第2 項但書、第3 項調查證據,試行和解或調解程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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