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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建簡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1 日
  • 法官
    蔡和憲

  • 當事人
    誠群興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51號原   告 誠群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平 一、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2,647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8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36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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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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