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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建簡字第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月英即永承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婉玲即寰聚工程行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5 年6 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然上訴人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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