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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建簡字第9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92號

原告
宸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宸芳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巨集室內裝修設計工

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巨集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萬4,655元,

應繳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1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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