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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消小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
    鄧德倩

  • 當事人
    江佩真暢談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消小字第9號原   告 江佩真 被   告 暢談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秦梁 訴訟代理人 王碧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2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事實及理由之記載,應更正如後附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2日所為之105 年度北消小字第9 號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許博為 附表:(事實及理由欄第1至2行) ┌──┬────────────────────────────┐ │ 原 │壹、程序方面: │ │ 記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105年2月20日… │ │ 載 │ │ ├──┼────────────────────────────┤ │ 應 │壹、程序方面: │ │ 更 │ 按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消費者保護│ │ 正 │ 法第47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消費行為發生於臺北市信義區,│ │ 後 │ 為本院轄區,本院具有管轄權。 │ │ 記 │貳、實體方面: │ │ 載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105年2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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