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聲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郭美杏、姚水文、趙子榮
- 當事人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代 理 人 朱健興律師 游惠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愛版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基督教以琳書房間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104 年度北簡字第2372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固定有明文。惟依上開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就其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鑑定或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 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前揭條款規定之迴避原因,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亦為同法第34條第1項及第284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3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提出書狀並請求法官給予3 分鐘為簡明扼要之答辯,惟承審法官立即表示因法院案件繁多,為求節省時間,請律師將理由敘明於書狀,旋即禁止聲請人訴訟代理人及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就本案之任何發言,視民事訴訟之言詞辯論程序於無物,影響聲請人訴訟權利,足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該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固主張承審法官表示因法院案件繁多,為求節省時間,請律師將理由敘明於書狀,旋即禁止聲請人訴訟代理人及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就本案之任何發言等情,然此係屬法官指揮訴訟程序、調查證據及行使闡明權之當否之問題,無涉法官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等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之狀況,是依首揭最高法院見解,聲請人縱認前揭訴訟指揮之結果對其不利,亦不能僅以其主觀臆測不公之詞,率爾認定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所偏頗。此外,聲請人就承審法官有其他對於本件訴訟標的具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等得聲請迴避之事由,並未另行提出證據以為釋明,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姚水文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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