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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22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吳若萍

原告
林裕信
被告
美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張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 年8 月19日送達於原告,由其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為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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