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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23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周美雲

上訴人
即本訴原告
即反訴被告
田新宏

      田新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薩摩亞商富甲一方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陳献楨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9萬4,000元【計算式:本訴部分142萬5,000元(1,226,000+68,000+131,000=1,425,000)+反訴部分136萬9,000元=279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萬3,08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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