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03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369號
- 原告
- 布魯文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龍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19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 元後,尚應補繳1,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