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03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382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宸誌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緯志
- 訴訟代理人
- 柯博凱
- 訴訟代理人
- 余秋聖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裕華網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靖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382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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