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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0382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陳裕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382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宸誌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緯志
訴訟代理人
柯博凱
訴訟代理人
余秋聖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裕華網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靖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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