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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0575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575號

上訴人
原告
深白設計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街00號1樓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街000巷0
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羅壽全  住臺中市○○區○○街00號1樓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遊星科技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00號5樓之6
法定代理人 劉智揚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因未獲會晤本人,於107年1月15日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及受僱人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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