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05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575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深白設計有限公司
- 設臺中市○○區○○街00號1樓
-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街000巷0
- 0號1樓
- 法定代理人 羅壽全 住臺中市○○區○○街00號1樓
- 被上訴人即
- 被 告 遊星科技有限公司
- 設臺南市○○區○○路000號5樓之6
- 法定代理人 劉智揚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因未獲會晤本人,於107年1月15日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及受僱人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