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07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749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冠森醫療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游姿菱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吳忠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貳
萬柒仟參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玖拾
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
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