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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074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749號

上訴人
原告
冠森醫療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游姿菱
上訴人
原告
吳忠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貳

萬柒仟參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玖拾

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

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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