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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109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096號

原告
普羅威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麗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耀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仟叁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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