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406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仕
- 訴訟代理人
- 葉吉泰
- 訴訟代理人
- 余靜雯律師
- 被告
- 禾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祺馨
- 被告
- 宏隼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鎮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