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1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官陳裕涵
- 法定代理人王水根
- 原告言瑞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458號原 告 言瑞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根 訴訟代理人 黃文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瀚國際數位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伍仟參佰陸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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