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14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460號
- 原告
- 新加坡商飛任顏特舒拉股份有限公司(Viering, Jentschura & Partner LLP)
- 法定代理人
- 蔡欣苓
- 訴訟代理人
- 謝宗穎律師
- 複代理人
- 梁瑜晏律師
- 被告
- 碁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恩弘
- 訴訟代理人
- 陳春寶
林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