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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1460號

債務不履行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460號

原告
新加坡商飛任顏特舒拉股份有限公司(Viering, Jentschura & Partner LLP)
法定代理人
蔡欣苓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代理人
梁瑜晏律師
被告
碁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恩弘
訴訟代理人
陳春寶

      林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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