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14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47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義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義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兼 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 年度北簡字第11471 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