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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59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陳裕涵

上訴人
即原告
法華玄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玄照
訴訟代理人
李華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捌仟捌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肆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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