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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1643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643號

原告
仁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茵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艾瑞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3,359 元,應繳裁判費8,1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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