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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1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陳家淳

  • 當事人
    仁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643號原   告 仁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茵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艾瑞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3,359 元,應繳裁判費8,1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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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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