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16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643號
- 原告
- 仁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士茵
- 訴訟代理人
- 施敏貴
- 訴訟代理人
- 龍平實
- 被告
- 艾瑞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仁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