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17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749號
- 原告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新
- 訴訟代理人
- 吳國興
- 被告
- 陳永昌
- 被告
- 張云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佰陸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8,1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惟原告共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8,260元(民國105年7月29日2,650元、105年9月12日5,610元),有本院之收據2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為660元(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05年民審字第0000000000號金額5,610元其中之660元),應予退還。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