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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1881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881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複 代理人
黃彰玲
被   告
微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菁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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