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25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521號
- 原告
- 時時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英
- 訴訟代理人
- 黃楓惇
- 被告
- 喔寶口碑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 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2,980 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500 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