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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59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林振芳

原告
劉武憲
被告
宏昱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嘉
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

陳立怡律師

吳芬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南地院以105 年度消字第3 號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6年5月2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下稱原裁定)。經查,前揭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該民事判決可稽,是本件已無停止之必要,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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