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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27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
    陳瑜
  • 法定代理人
    劉宇田、林佑磬

  • 原告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大儷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茂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737號原   告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宇田 訴訟代理人 鄭啟豪 吳君婷律師 被   告 大儷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佑磬 被   告 林茂忠 訴訟代理人 林佑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文到二週內,就「系爭刷卡共13萬5 千元之買賣關係是否因買受人申請退貨而已合意解除?」一節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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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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