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3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陳家淳
- 當事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890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住臺北市○○路0段0號16樓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金悅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魏顯彰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萬3,4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書 記 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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