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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3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
    陳家淳

  • 當事人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890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住臺北市○○路0段0號16樓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金悅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魏顯彰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萬3,4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書 記 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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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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