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626號
- 原告
- 翊泰晶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宗全
- 被告
- 宏瑞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麗玉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瑞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
拾伍萬壹仟肆佰壹拾柒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
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壹仟玖
佰捌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